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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案例:《刑事法》课程
2014-11-03 16:42  

教学改革案例:《刑事法》课程

邸瑛琪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及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两种发展模式,其一是以德国为主导的理论讲授型的素质教育模式,其二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实践职业教育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如何选择,学界分歧颇大。但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世界接轨,以及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情况,无论当务之急,还是从长远考虑,法学教育定位于多元化模式是科学的,即以理论教育与职业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模式,既要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深厚的人文知识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也要进行实践锻炼,使他们成为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法学教育之倡导

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逐步得到我国法学院(校)的认可,并逐步成扩大趋势。因此,法学院(校)加大与司法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鼓励老师多接触司法实践,引导、设置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有利于对法科学生基本理论知识、职业伦理及实践经验的培养。目前,鉴于社会公众对刑事法律司法适用结果的公平正义呼声日益高涨,法学院(校)的教育模式及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等,社会需求及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召唤刑事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倡导或许已经势在必行。

(一)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范式的构思

1.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的科目构思

为了保证刑事法课程诊所教学达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及适应社会实践需求,课题组认为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的科目应由以下科目组成:

(1)基础课程

该部分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由宪法、法理学、法制史、国学(含论语、道德经等)、中国文化史等组成,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传统文化,并让其中的优秀的法律理念对当今社会发挥应有的功能。选修课程包括经典中外名著,包括《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论犯罪与刑罚》、《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等。

(2)专业基础课程

该部分课程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哲学;包括我国的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也包括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的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也包括中外刑事法律哲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中外刑事法学理论中共性的内容。

(3)专业实践课程

专业实践课程由以下部分构成,而且呈现为逐步递进的过程:

第一步,大一第一、二学期布置专业基础课程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的授课;

第二步,大二第一学期,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模拟刑事法庭训练,并定期组织学生到刑事法庭观摩,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刑事法庭引进学校,即在校内开设刑事法庭,便于学生掌握刑事庭辩技能。

第三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老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带领进行职业技能的锻炼。

2.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范式的构思

(1)理论教学范式

我们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范式,需要改革我国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将实体法与诉讼法分开的状况,应学习英美法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式,刑事法课程必须注重和突出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合二为一,同时也需要传授国外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这样不仅能够使学生刑事法过程中能够及时掌握和理解刑事法适用的

(2)实践教学范式

实践教学模式一定要突出司法实践经验的培养,注重司法经验,也法律的生命不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们认为,实践教学范式方面,需要从法官、检察官、公安、律师等不同实践教学模式入手,从多方面培养学生适用实践的能力,尤其注重司法技能的培养,如收集证据、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会见通信、阅卷分析、庭辩技巧、取保候审等技能的培养。

3.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范式的师资构思

(1)基础课程授课师资

对于基础课程,我们认为需要由具有博士学位的老师授课,重点传授中西方法哲学的基础知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传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和共性的内容,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功能,尤其是教诲学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适用一定要体现出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并让这种观念深入法律人内心,形成确信。同时,基础课老师应传授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并将这种理念贯穿在法律学习过程中,也即法律人必须了解中国的文化、司法现状及公众司法需求。

(2)专业课程授课师资

我们认为,为了保证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学范式的需要,其专业课程的师资应以教授或者博士为主,重点讲授专业知识的发展趋势,立法背景,国内外的专业理论学说,教授学生在刑事法律的适用,既要体现出是善良公民的自由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告诫学生一定尊重事实,尊重人权。教授学生在法律适用中一定要实体与程序并重,通过程序保障实体公正,重证据,重事实。

(3)专业实践课程师资

鉴于我校法学院已与多家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签订了合作协议,结合我校众多教师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现状,我们建议实践教学主要由实践部门的兼职教师完成,这样不仅能够让学生提前了解司法实践工作的性质,同时也能够积累实务经验,为以后工作奠定基础。

(二)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育的理论基础

1.既注重理论教育又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

从以上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变迁中,我们能够发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起初是为社会培养具有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尽管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培养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也即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这种思路值得我国法学院(校)开展诊所式刑事法教育借鉴。因此,倡导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需要法学院(校)开设单独的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既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注重培养学生接触真实的刑事案件,让他们在校期间就能够身临其境实践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2.注重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意识

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在培养其产品的过程中,必须树立一定的教育意识,也即要注重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意识,并将这种意识牢固印在学生的头脑中。因为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产品必然要步入社会,进入社会必然将他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这个结合如果一个意识的引导,很容易步入弯路。弯路既可能导致学生面对诱惑迷失自我,也可能导致因意识不清致使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客观、不公正、不合理。所以,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在培养其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在宏观方面引导学生树立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意识。

3.强调培养学生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依据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属性,依据民族文化传统的深厚血脉,由国家正式确定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在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就为法学院(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的目标。我们认为,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单纯的谈教育,因此,法学院(校)培养学生过程中一定教诲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诲学生在他们的内心中坚牢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刑事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其原因在于“无论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与道德。”

(三)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育倡导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注重培养并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人才

一个法学院(校)如果坚定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我们认为必然要注重培养自己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人才,只有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既符合传授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需求,也能够达到培养诊所式法律人才的目标。如果一个法学院(校)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就需要引进那些具有这方面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的人才。尤其是具有美国留学背景的法律人才。

2.扩大法学院(校)的社会合作争取资金支持

法学院(校)必须积极融入社会,加强与社会合作,服务社会,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如果仅仅靠自己部门的那点杯水车薪般的校内资源配置,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不可能做起来的。所以,法学院(校)必须思路明确,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注重加强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以及大量的民营企业合作,为它们提供智力支持,并收获资金支持。这一点我校的法学院做的相当好,但我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尚未进入法学院的视野。

3.法学院(校)的鼎力支持

一个高校中的法学院(系),如果要想取得质的飞跃,除了在人才方面、资金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外,也需要法学院(校)在物的方面鼎力支持。如果法学院(校)所属单位不支持,即使有人、财方面的基础,也无法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涉及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周期长、费用高、成本高等因素。所以,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高校自身的大力支持,并树立长远的发展目标,培养出更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

综上,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刑事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的如何,与其具有的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密切相连,没有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就是纯粹的纸上谈兵,这是法学院(校)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学院(校)开展刑事法诊所式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刑事法课程诊所式教育的本质

鉴于我国法学教育思路不清,教育产业化等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素质教育模式,还是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都需要适应我国的文化传统,只有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的法学教育才有生命力,而这种法学教育笔者称为司法良知的教育,也即法学教育事实上是培养法科学生司法良知的教育过程。原因在于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适用法律的人员缺乏良知作为底线,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不当的现象。所以,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更科学、合理的解决社会中的矛盾,无论是当务之急还是长久之策,贯彻刑事法学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本质是司法良知的教育,不仅与我国文化传统相符合,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其理由如下:

首先,贯彻诊所式刑事法学教育的实质是司法良知的教育法律依据明确。《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姐妹的精神相对待。”该规定同样能够内化为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作为刑法适用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深受第二次世界大战之苦的欧洲,在二战后各国宪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法官必须依照良心理解适用法律。”而在亚洲被认为基本上建立了现代法治体系的日本和韩国也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法官必须依照良心履行职责。例如,日本宪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韩国宪法第103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心,独立做出审判。”由此可见,将司法良知作为法学教育的实质法律依据明确。

其次,司法良知作为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本质是司法公正的选择。马克思强调:“法官只服从法律”,并且“只服从凭自己的真心所理解的法律。”因为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来理解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司法独立应有内涵的诠释,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良知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职业道德与其司法良知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人员依法、合理、全面适用法律的根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最基本的要求。有学者指出:“一个社会,无论腐败多么严重,只要还有司法公正,就不会失去希望,而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官的良知和能力。因此,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提高法官的良知与能力,树立法官在社会上的公信力,而后才可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司法良知作为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本质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中指出:“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而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必须要求司法人员在行使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将其对法律的理解和具体适用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识相一致,要符合人民群众所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这些朴素的道理要求司法人员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其内心与人民群众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因为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

第四,司法良知作为刑事法学教育的本质能够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天价过路费案”、“李昌奎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是适用法律的问题,更是对司法人员良知的考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实践对良知的呼唤。对此,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指出:“社会的治理是对人的治理,人的治理说到底是人心的治理,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司法良知。在一定意义上,法官的司法良知比法律知识更重要。”由此可知,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良知,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时化解社会中存在的矛盾,也能够满足司法实践部门对未来司法人员需求。所以,只有贯彻并保证将良知作为法学教育的本质,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体现出来,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

第五,贯彻司法良知是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本质,符合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其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及准司法人员恪守其职业道德,在自己良知最低线的约束下,将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社会阅历、办案经验、职业道德等通过法律适用体现出来,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尊重法律适用对象基本权利的过程,就是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不断扩大司法民主,让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普通群众有机会、有渠道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使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符合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是司法工作赢得群众信赖的最佳途径。”

综上,笔者认为将良知作为刑事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本质,必然对法科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法科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法学院(系)培养法科学生必须具有全面、科学、合理适用法的能力,要求法科学生从事司法职业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适用法律必须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科学生必须注重司法经验及逻辑的培养,法科学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法学教育是教育法科学生在法律实践与理论学习过程中,以司法良知为底线来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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